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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电竞入口:实用干货丨邀请招标都会有哪些审核内容?如何实施邀请招标?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9:42 来源:bob电竞体育网站 作者:bob电竞体育网址





  在招标活动中因为招标内容、形式的不同,又会出现招标预告、邀请招标、核实招标等招标概念,其中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国家规定对这一些内容也都有进一步解释说明,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下这一些内容,补充招投标知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和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本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投改决定》)精神,对该规定作了适当调整:一是在项目范围方面,明确需要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为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审核招标内容。二是在审批、核准环节上,由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仅部分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条不再规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审核招标内容。三是在审核的招标内容上,明确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投改决定》在项目管理方式上进行了改革,由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产金额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批”,调整为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取了“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重点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按照谁审批,谁核准的原则,招标内容审核由审批、核准部门负责。本条规定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部门审核的招标内容既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的依据,也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及时将其审核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限于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本条明确规定,仅审批和核准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据此,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使是审批类或核准类的项目,也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即使属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也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需要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见示意图。对于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不是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一)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是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内容,哪些部分进行招标,哪些部分不进行招标。其中,是不是能够不进行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判断。

  (二)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对外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1条和《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重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对外招标。对于应当公开对外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不是能够进行邀请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条例》第8条规定判断。

  (三)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是不是能够自行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和《条例》第10条规定,从招标人有没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判断。

  《条例》没有规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核招标内容,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根据《投改决定》,只有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不宜统一规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核招标内容。

  二是从项目管理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研勘察招标、方案设计招标需要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因此,也不宜规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核招标内容。

  三是由于资产金额来源和项目规模大小不确定等因素,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在可研勘察招标、方案设计招标时,还不能确定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也就无法审核其招标内容。综上所述,《条例》没有规定审核招标内容的环节,既与《投改决定》相衔接,也符合项目管理实际。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条例》没有规定审核招标内容的具体阶段,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硏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尽可能一并审核招标内容,以提高效率,减轻招标人负担。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对外招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ー)技术复杂、有特别的条件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开对外招标项目范围以及其中能够使用邀请招标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对外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对外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1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根据以上规定,并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公开对外招标与邀请招标各有优势。除依法应当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真实的情况自主选择何种招标方式。

  虽然公开对外招标与邀请招标各有利弊,但由于公开对外招标的透明度和竞争程度更高,国内外立法通常将公开对外招标作为一种主要的采购方式。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公开对外招标应作为攻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限额以上的采购应当公开对外招标。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洵服务采购指南》明确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公开对外招标)是实现经济效率、竞争机会均等、采购程序透明度等价值的最佳方式。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正常的情况下货物或者工程应当通过招标程序(公开对外招标)进行采购。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对外招标。本条在《招标投标法》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对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范围做了补充规定,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也应当公开对外招标。所谓“国有资金”,根据《エ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4条规定,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产金额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二是依法必须公开对外招标项目的范围,不限于《招标投标法》第11条和本条规定。例如,《土地复垦条例》第26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土地前期开发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别的条件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根据这一规定进行邀请招标,除了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别的条件,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这一条件。考虑到上述特殊情况下,即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也是已知且有限的,直接邀请合乎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不仅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还能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避免因投标人不足三个而导致招标失败。需要说明的是,项目技术虽然复杂,或者有特别的条件,或者虽然受自然环境限制,如果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对于应当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而言,仍不能邀请招标。另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别的条件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这三个要件均应当是客观的,特别是项目的特别的条件,要从采购项目的功能、定位等实际要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招标采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不管是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还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均将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作为采购活动的根本原则或者价值目标之一。当招标成本等于甚至大于招标收益时,招标活动就失去了意义。该项规定,是物有所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物有所值原则不仅仅要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还体现在合理确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活动中。需要说明的是,该项规定根据我们国家《政府采购法》第29条,使用了“费用”而非“成本”这一概念。这一点,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同时考虑“时间”和“费用”不一样。由于实践中不同招标项目差别较大,本条没有规定公开对外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具体比例。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当然,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也应该依据《条例》第7条履行审核手续。

  本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立法。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因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供应商有限的,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能够使用邀请招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20条规定了适用限制性招标(即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一是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由于其高度复杂或专门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处获得;二是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釆购指南》规定,有限国际招标(即国际邀请招标)适用于供货商数量有限等情形。

  本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是对依法必须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而言的。对于非依法必须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公开对外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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