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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电竞入口:政府收购与招标招标差异及2部法差异、适用规模小结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6:32 来源:bob电竞体育网站 作者:bob电竞体育网址





  《招标招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拟定的用于辅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收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标准政府收购行为拟定的一部实体法。为安在《招标招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施行《政府收购法》呢?其原因在于两部法令的标准的主体、行为性质、收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在、施行的程序、收购的署理安排等方面的不同.

  《招标招标法》标准的收购主体则无约束,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含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安排。

  《政府收购法》,标准的是政府收购行为。这种行为不只包含招标收购,还包含竞争性商洽收购、单一来历收购、询价收购等行为;

  《招标招标法》,标准的是招标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招标约请书的方法,揭露挑选卖方的一种买卖方法;

  《政府收购法》归于行政法的领域,标准的是政府机关单位怎么办理标准政府收购行为,因而它着重的是行政责任;

  《招标招标法》归于民法、经济法的领域,招标招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着重的是民事责任;

  《政府收购法》和《招标招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令联络,有严厉的差异;

  政府收购是政府变革财务开销办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底子准则,其着重点是要处理政府内部财务资金怎么开销的问题,归于政府内部业务;

  而招招标是业主首先提出工程收购的条件和要求,约请很多招标人参加招标并依照规则格局从中挑选买卖方针的一种商场买卖行为。

  “招标”分揭露招标和约请招标,是《政府收购法》规则的法定收购方法,政府收购工程适用《招标招标法》,仅仅是招标招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招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办理,还应当遵行《政府收购法》,不然与政府收购程序相冲突。“政府收购”是政府部分的收购行为及为这种收购行为实行政府收购准则的简称,它的内在要丰厚得多,不只包含行为本身,并且包含标准收购行为的政府收购准则。就政府收购行为而言,它包含政府收购主体、资金性质、收购方针等;而标准政府收购行为的收购准则就更为丰厚,它以《政府收购法》为中心,包含《招标招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令法规系统。在政府收购准则系统里不只包含有政府收购方法,并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收购程序,天然也包含对“招标”这一收购方法的标准。

  因而,从招标与政府收购的内在看,“政府收购”与“招标”是包含的联络,而不是持平的联络。

  政府收购的程序始于收购预算的编制,止于收购资金的付出。政府收购程序要经过项目施行之前的政府收购预算编制、方案批阅、招标文件制造出售、招标、合同存案办理、供货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查看查验、收购资金的付出等环节,比招标招标程序长得多。

  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造,止于供货商的确认。“招招标”只能标准从招标文件制造到招标完毕后供货商的确认部分收购程序,它不能标准其他的政府收购环节。可见招标仅仅政府收购程序的一部分,也便是“政府收购”程序包容了“招标”程序。

  《政府收购法》七条政府收购施行会集收购和涣散收购相结合。会集收购的规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会集收购目录确认。归于中央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其会集收购目录由国务院确认并发布;归于当地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其会集收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安排确认并发布。归入会集收购目录的政府收购项目,应当施行会集收购。《法令》第四条,政府收购法所称会集收购,是指收购人将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托付会集收购安排署理收购或许进行部分会集收购的行为;所称涣散收购,是指收购人将收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收购或许托付收购署理安排署理收购的行为;

  《招招标法》关于招标署理安排没有约束性规则,具有招招标署理资质的安排就能够进行招招标署理活动。

  《政府收购法》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等五部法令的决议》做过修正;《招标招标法》则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看《政府收购法》比《招标招标法》晚三年施行,所以《招标招标法》“大”,《政府收购法》“小”。

  《政府收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收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安排,运用财务性资金收购依法拟定的会集收购目录以内的或许收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收购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安排,连国有企业都不含,运用的是财务性资金。而《招标招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则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论什么单位特色,不论资金什么来历,仅仅想经过招标招标这种方法确认中标供货商就能够。由此可看《政府收购法》与《招标招标法》比较,从收购主体及资金来历来的视点看要“窄”一些,《招标招标法》“大”,《政府收购法》“小”。

  《政府收购法》第二十六条 确认了揭露招标、约请招标、竞争性商洽、单一来历、询价五种收购方法,最终再来个兜底条款“国务院政府收购收购监督办理部分确认的其他收购方法”(此条为今后新的收购方法的发生供应了法理依据,预留了空间。所今后来就有了《政府收购竞争性商量收购方法办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一种新的收购方法就合法“诞生了”);《招标招标法》望文生义,按流程讲了招标、招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相关环节。第十条 将招标分为揭露招标和约请招标两种方法,并别离给出了界说。由此可看,《政府收购法》规则的收购方法多(现在有六种,今后还或许会有新的收购方法发生),《招标招标法》只要揭露、约请招标两种,所以《招标招标法》“小”,《政府收购法》“大”。

  《政府收购法》归于实体法,《招标招标法》归于程序法,实体法处于主导位置,程序法处于协助完结实体法的位置,但程序法亦有其相对独立性。在处理两法的联络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令适用准则,当政府收购法的规则与招标招标法的规则不共同,或许政府收购法还有特别规则时,应遵行政府收购法。由此可看,所以《招标招标法》“小”,《政府收购法》“大”。

  《政府收购法》和《招标招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令联络,有严厉的差异。政府收购是政府变革财务开销办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底子准则,其着重点是要处理政府内部财务资金怎么开销的问题,归于政府内部业务;而招标招标是业主首先提出工程收购的条件和要求,约请很多招标人参加招标并依照规则格局从中挑选买卖方针的一种商场买卖行为。

  在不熟悉的招招标和政府收购的情况下,咱们常常将政府收购与招标招标相提并论,下面谈谈它们之间的差异和适用规模。

  《政府收购法》对政府收购给予了清晰的界说,它从内在上清晰了三个关键问题:收购实体、资金来历和收购方法的改变,即由财务供应经费、各预算办理单位涣散购买改为在财务部分的办理和监督下,按规则的程序和方法,共同购买。完结了政府收购对财务资金的办理由价值形状延伸到什物形状,有利于对财务资金开销的办理和节省财务资金。

  一是资金来历的公共性。政府收购资金来历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收购部分充当了办理人的功能。

  二对错营利性。政府收购对错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收购意图是经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分供应消费品和向社会供应公共服务。

  三是标准性。现代国家都拟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收购法规和法令,政府的任何收购活动都有必要按规则的方法进行并承受社会监督。

  四是方针性。政府收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表现,也是政府履行方针方针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多项方针方针都能够经过政府收购来完结。政府收购准则已构成财务、审计、供货商和社会各方位参加的机制。这些与招标招标有着实质的差异,政府收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转和办理准则,以上特色是招标招标所不具备的。

  政府收购和招标招标在法令标准上有着实质的不同,由于政府收购与招标招标活动别离归于两部不同的法令标准,其立法主旨、方针、性质、施行主体、安排方法等方面是彻底不同的。

  《招标招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拟定的用于辅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收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标准政府收购行为拟定的一部实体法。为安在《招标招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施行《政府收购法》,其底子在于两部法令的首要内容、调整规模不同。

  《招标招标法》首要是对招标的程序、内容进行标准,虽然该法也触及政府收购,但仅限于经过招标招标方法所进行的收购,关于其他收购方法无法处理。因而,《招标招标法》仅仅有关招标方面的一部底子性法令,而非一部全面的政府收购法令。

  《政府收购法》和《招标招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令联络,有严厉的差异。政府收购是政府变革财务开销办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底子准则,其着重点是要处理政府内部财务资金怎么开销的问题,归于政府内部业务;而招标招标是业主首先提出工程收购的条件和要求,约请很多招标人参加招标并依照规则格局从中挑选买卖方针的一种商场买卖行为。

  1、法令界定的规模不同:政府收购涵盖了运用财务性资金的全部收购活动,包含货品、服务和工程。其间服务项意图收购又属政府收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稳妥、印刷等。招标招标规模只要建造工程和相关货品,不包含服务。

  2、施行的主体不同:遵循《政府收购法》的规则,各级政府依法建立一个政府收购中心办理政府内部的收购业务,该中心是一个纯服务性安排,承当施行本级政府收购会集收购目录内的项目,其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依据政府收购的特殊性,大多数的省从施行政府收购准则伊始就建立了独立的收购中心。对招标招标而言,国家有关部分同意挂号建立的各类建造工程招招标安排,其性质归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安排,没有行政功能。

  3、安排方法有差异:政府收购是由财务部分、政府收购中心、收购人、评标专家、供货商、督查、审计机关等多方一起参加收购作业,施行采、管”别离,并承受纪检部分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法、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标准性,以便更有利于完结“三公”准则和防止暗箱操作的准则。而招标招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安排和招标企业,有时乃至是两方安排完结的收购活动。

  4、资金保证不同:政府收购施行严厉的预算办理,并有坚实的预算资金作为保证,由国库共同会集付出,减少了拨款环节,防止了资金丢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坏处,保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招标不具有上述特色。

  5、服务成果不同:政府收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安排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起对政府收购资金的节余部分悉数归财务,充分表现了反腐倡廉意图,这是招标招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6、作业功能不同:《政府收购法》从安排性质、作业使命等方面对会集收购安排功能做了清晰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务部关于全面推动政府收购准则变革定见的告诉》( [2003]74号)文件再次清晰了会集收购安排的性质和效果,指出要“充分发挥会集收购安排在全面推动政府收购变革中的重要效果”,并对会集收购安排的行政功能做了进一步的清晰规则:“会集收购安排要承受托付,仔细安排施行政府会集收购目录中的项目收购,拟定会集收购操作规程,担任会集收购业务人员的训练。”这既是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又是法令颁发会集收购安排的重要功能。

  已然两法在适用上常常发生冲突,那么掌握两法的不共同之处,关于实务操作就很有意义。

  1.收购的署理安排不同:《政府收购法》七条政府收购施行会集收购和涣散收购相结合。会集收购的规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会集收购目录确认。归于中央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其会集收购目录由国务院确认并发布;归于当地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其会集收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安排确认并发布。归入会集收购目录的政府收购项目,应当施行会集收购。《法令》第四条政府收购法所称会集收购,是指收购人将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托付会集收购安排署理收购或许进行部分会集收购的行为;所称涣散收购,是指收购人将收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收购或许托付收购署理安排署理收购的行为。

  《招招标法》关于招标署理安排没有约束性规则,具有招招标署理资质的安排就能够进行招招标署理活动。

  2.收购的方法不同:招招标法规则了揭露招标、约请招标和不招标三种方法;政府收购法规则了揭露招标、约请招标、竞争性商洽、单一来历收购、询价五种收购方法

  3.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要求不同:《招标法法令》第15条规则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意图资历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开展变革部分依法指定的前言发布。在不同前言发布的同一招标项意图资历预审公告或许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共同。指定前言发布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意图境内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政府收购法令》第二十一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对供货商进行资历预审的,资历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4.政府收购法没有规则对资历预审文件能够提出弄清和修正,《招招标法令》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能够对已宣布的资历预审文件或许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弄清或许修正。弄清或许修正的内容或许影响资历预审请求文件或许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历预审请求文件截止时刻至少3日前,或许招标截止时刻至少15日前,以书面方法告诉全部获取资历预审文件或许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缺乏3日或许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历预审请求文件或许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

  5.对招标文件提出贰言规则不同:《招标法令》第二十二条潜在招标人或许其他好坏联络人对资历预审文件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资历预审请求文件截止时刻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贰言的,应当在招标截止时刻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贰言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招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违背揭露、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准则,影响资历预审成果或许潜在招标人招标的,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意图招标人应当在修正资历预审文件或许招标文件后从头招标。

  《收购法》第五十二条供货商以为收购文件、收购进程和中标、成交成果使自己的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在知道或许应知其权益遭到危害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以书面方法向收购人提出质疑。

  6.招标法规则了技能杂乱的能够施行二阶段招标,收购法没有二阶段招标规则。

  7.废标的规则不同:《招标法令》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则的时刻、地址开标。招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从头招标。招标人对开标有贰言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造记载。《招招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定,以为全部招标都不契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否决全部招标。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意图全部招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从头招标。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收购使命吊销景象外,应当从头安排招标;需求采纳其他方法收购的,应当在收购活动开端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收购监督办理部分或许政府有关部分同意。

  8.投诉和处理程序不同:《招标法令》第六十条招标人或许其他好坏联络人以为招标招标活动不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投诉应当有清晰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

  就本法令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则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贰言,贰言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分投诉的,由最早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分担任处理。

  行政监督部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决议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议;需求查验、检测、判定、专家评定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假造资料或许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资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分应当予以驳回。

  《收购法》第五十一条供货商对政府收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能够向收购人提出问询,收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触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供货商以为收购文件、收购进程和中标、成交成果使自己的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在知道或许应知其权益遭到危害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以书面方法向收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收购人应当在收到供货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作业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方法告诉质疑供货商和其他有关供货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触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货商对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的答复不满意或许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未在规则的时刻内作出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作业日内向同级政府收购监督办理部分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收购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作业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议,并以书面方法告诉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收购监督办理部分的投诉处理决议不服或许政府收购监督办理部分逾期未作处理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否决招标的景象不同:《招标法令》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招标:

  (四)同一招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招标文件或许招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招标的在外;

  10.招标保证金的交还规则不同:《招标法》第三十五条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截止时刻前书面告诉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招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招标人书面撤回告诉之日起5日内交还。招标截止后招标人吊销招标文件的,招标人能够不交还招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缔结合同,在签定合一起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许不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吊销其间标资历,招标保证金不予交还。对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意图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招标法和本法令的规则签定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实行期限等首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共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定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收购法令》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招标保证金不得超越收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招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许金融安排、担保安排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法提交。招标人未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招标无效。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交还未中标供货商的招标保证金,自政府收购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交还中标供货商的招标保证金。

  《招招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造项目包含项意图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有必要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联络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二)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许国家融资的项目;(三)运用国际安排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

  这两个法条的规则是,其一我国境内的全部招招标活动适用招法,标准的是全部招招标活动;其二是有必要招招标的规模。

  本法所称政府收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安排,运用财务性资金收购依法拟定的会集收购目录以内的或许收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第二条政府收购法第二条所称财务性资金是指归入预算办理的资金。以财务性资金作为还款来历的假贷资金,视同财务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安排的收购项目既运用财务性资金又运用非财务性资金的,运用财务性资金收购的部分,适用政府收购法及本法令;财务性资金与非财务性资金无法切割收购的,共同适用政府收购法及本法令。

  政府收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含政府本身需求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大众供应的公共服务。

  第七条政府收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货品、服务,选用招标方法收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及其施行法令;选用其他方法收购的,适用政府收购法及本法令。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造工程,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饰、撤除、补葺等;所称与工程建造有关的货品,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切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完结工程底子功能所必需的设备、资料等;所称与工程建造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结工程所需的勘测、规划、监理等服务。政府收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货品、服务,应当实行政府收购方针。

  这便是《政府收购法》的适用规模,标准的是运用财务性资金的收购问题,从规则中不难发现,政府收购工程适用《招招标法》但应该实行收购方针。政府收购选用招标的方法收购其他货品时适用《收购法》不适用《招标法》,《招标法》第2条规则全部招招标活动都适用本法。对招招标活动而言,《招招标法》是特别法,应该优于一般法适用,《收购法》的规则从法理上不通,实践上做法必定不共同。

  其实,《政府收购法》与《招标招标法》有穿插,内容也有不共同的当地,但又不对立。政府收购准则与招标招标准则有深度的联络,但又不彻底同等。所以两部法令及配套的施行法令是不分巨细,也是难分仲伯的。在日后的作业和学习中,也会常常翻阅两部法令及配套施行法令,也只要将理论真实结合于实践操作中,在从实践作业中反查法令法规准则文件,才干更加深对两部法令的了解和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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